关关雎鸠,在吉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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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31日爸爸的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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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人类是否有权利以一部分的名义取消另一部分同类的生命权?杀人者之所以有罪正因为其逾越人的权限剥夺同类的生命,那么判处死刑呢?二者的逻辑是一样的,我们正以尊重杀人者逻辑的方式惩罚杀人者。许多人迷信死刑,认为死刑可以威慑罪犯,事实并不能支持这样的观点:取消死刑的国家没有因为取消死刑而犯罪率上升,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因为使用死刑而禁绝犯罪。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珍惜生命、热爱生命、敬畏生命呢?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葛红兵&宋耕:《身体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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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志于2007-10-31 21:30由 爸爸 发表在爸爸的笔记分类下, 你可以发表评论。除了可以将这个日志以保留源地址及作者的情况下引用到你的网站或博客,还可以通过RSS 2.0订阅这个日志的所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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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1. 燕之父 说道:

    犯罪率上升有复杂的社会背景,不仅与死不死刑有关。

  2. zqazy 说道: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够死刑的犯罪将与日剧增、势不可当,特别是官员犯罪。你真的不信?
    博主 对 zqazy 的回复: 2007-11-09 17:35:33
    我不信。凭什么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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